平面設計與知識產權
作者:佚名 時間:2012-03-26 分享到:
根據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平面設計作品屬于知識產權范疇,并且可以許可使用和轉讓,在經濟活動中,平面設計師通過對品牌,包裝,廣告的設計,可以創造很高的商品附加值,成為提高商品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眾所周知,平面設計師所設計的作品已經成為當今世界上信息交流的最有力媒介,一幅設計成功的圖形,僅憑其自身的影響力或感召力,既可造成某一產口的熱銷,一個設計成功的標志,可使某一企業的形象深入人心,一幅設計成功的海報可喚醒大眾,產生趨之若鶩的效應.
與其他創造性人才一樣,平面設計師在人類社會與全球經濟中占據著一個特殊的地位,平面設計師所獨有的視野,技能與風格可產生難以阻擋的力量,從而推銷自我與作品,享受人生與職業樂趣,與其他專業人員一樣,平面設計師在專業標準與職業首先的規范內向人們提供創造性的高度專業化服務,但是,平面設計師的工作又是脆弱的,特別是委托交易過程中不能做到一手交錢一手凈化,往往是把作品交給客戶待其滿意之后才可以收取余款.因此,極易發生非善意的拖欠設計費的情況,因此為了保障設計師能夠在一個安全,公平的交易環境中專心投入設計工作,需要法律給予最大程度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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