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文字的合法使用
作者:佚名 時間:2012-03-28 分享到:
中文有簡體和繁體等,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使用習慣和使用規范,香港,澳門,臺灣用繁體字,中國大陸,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等東南來地區基本上以簡體字為主.
我國對語言文字的使用有嚴格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四條,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既標準中文簡體字.
1.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2.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3.招牌,廣告用字;
4.企業事業組織名稱;
5.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以下情況可以使用繁體字;
1.題詞的應用和招牌的手書字.
2.銷售到港澳臺地區的產品包裝等.
3.面對港臺人士的非正式出版物(宣傳畫冊,產品資料,網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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