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認證機構設立條件
作者:佚名 時間:2014-08-29 分享到:
根據電子簽名法,提供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2.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資金和經營場所;
3.具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
4.具有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電子認證機構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經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后予以批復頒證,不管許可與否,自接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電子認證許可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申請人應當持電子許可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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